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24號聲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 黃清榮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