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訴人 陳奕園
吳中群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惟宗 上訴人 曾士原 被上訴人 陳穎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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