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葛耘 律師被上訴人 陳麗珍 訴訟代理人 黃以杰 被上訴人富椿開發有限公司(原名:美利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祈安 訴訟代理人 賴銘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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