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執事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聲明人 吳聖揚 上列聲明人就債權人 吳陳 來借與債務人 吳長壽 間返還租賃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執字第482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民國105年9月1日,出租人 吳陳來 借將房屋出租予共同承租人 王景弘許長壽 2人,因租約尚未到期,承租人王景弘已往生,其家屬已透過簡訊告知出租人,且雙方已同意無條件提前終止賃契約;另一承租人許長壽經由鄰居得知失聯已久,且租金已逾期3個月未繳納,我方已郵寄催繳單及存證信函通知繳納,但至今尚未招領郵件,我方也未收到對方回應及租金,為此,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82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可知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提出異議者為當事人含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非當事人之第三人則無提出異議之權。
三、查本件債權人吳陳來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臺北站前聯合事務所105年度北院民公仁字第30540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許長壽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債權人吳陳來借,原裁定以系爭房屋租期尚未屆滿,債權人吳陳來借於租期屆至前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為由,而駁回債權人吳陳來借強制執行之聲請,顯見本件對於原裁定得提出異議者為債權人吳陳來借,聲明人吳聖揚並非當事人並無提出異議之權,茲聲明人以自己名義對原裁定提出異議,顯非適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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