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8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毒品及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及3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行竊方法,以徒手或持現場之兇器鉗子撬開螺絲、或撿拾現場石頭敲毀水管扯開電線等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甲○○、壬○○、庚○○、己○○(2次)、癸○○、辛○○、丙○○、丁○○、戊○○等人所有之抽水馬達、噴藥馬達等農機具,得手後,除將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贓物棄置於路邊外,其餘之馬達均以新台幣數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詳之流動攤販牟利。嗣乙○○於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正將所竊得之馬達搬運至其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時,適為路人 詹德光 發現,乙○○見形跡敗露,立即拋下贓物騎乘機車逃逸,詹德光記下機車車牌號碼隨即報警處理,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 卓蘭 分駐所員警,在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地點附近路邊,尋獲乙○○棄置之馬達2台(均已發還),遂通知乙○○至分駐所接受調查,乙○○除向警方坦承附表編號7、8之竊案,確係其1人所為外,並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供出附表編號1、2、3、4、5、6、9、10等8件竊案,亦係其1人所為而自首。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壬○○、庚○○、己○○、癸○○、辛○○、丙○○、丁○○、戊○○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證人詹德光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竊案現場照片20張。
(五)竊案現場圖9張。
(六)被害人丁○○、戊○○領回失竊馬達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
(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量刑理由:核被告乙○○於附表編號1、2、4、5、6、7、8、9、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其於附表編號3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被告乙○○於附表編號1、2、3、4、5、6、9、10等8件竊案,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供出,符合自首之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乙○○曾因毒品及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及3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96年4月6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上開前科表在卷足憑,
5年內再故意犯本案之竊盜案,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李祥 於附表編號1、2、3、4、5、6、9、10等8件竊案,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被告乙○○所犯上開10件竊案,均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乙○○年輕力壯,好逸惡勞,專偷農民賴以維生之農機賤價販售牟利,嚴重破壞當地治安,迄今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理應重罰,惟念其犯後能坦白承認,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及所竊之農機價值非大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製作,依法僅記載當事人欄、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以及應適用之法條,其中犯罪事實部分,依同法第308條之修正立法理由,亦僅記載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關於刑罰加重事由(含累犯在內)免予記載(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4點參照),但仍於主文予以表明,並於應適用之法條欄予以引用。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3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被告乙○○竊盜案件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財物│竊盜方法│所犯罪名及判處之刑期│├──┼─────┼──────────┼────┼───────┼─────────────┼───────────────┤│1.│97年10月中│苗栗縣卓蘭鎮苗豐里旁│甲○○│抽水馬達1台│撿拾石頭敲壞水管並扯開電線│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旬某日19時│即苗豐段1258地號│││竊取之,得手後販售牟利。│月。│││許││││││├──┼─────┼──────────┼────┼───────┼─────────────┼───────────────┤│2│97年10月中│苗栗縣卓蘭高中後方果│壬○○│噴藥馬達1台│徒手扳開綁馬達之鐵線竊取之│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旬某日19時│園鴿舍下方即卓蘭鎮橫│││,得手後販售牟利。│月。│││許│坑段18地號│││││├──┼─────┼──────────┼────┼───────┼─────────────┼───────────────┤│3│97年10月11│苗栗縣卓蘭高中後方果│庚○○│馬達1台│持現場之鉗子(未扣案)撬開│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日17時許│園水圳旁即卓蘭鎮橫坑│││螺絲竊取之,得手後販售牟利│期徒刑伍月。││││段18地號│││。││├──┼─────┼──────────┼────┼───────┼─────────────┼───────────────┤│4│97年10月12│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往│ 傅朝喧 │抽水馬達1台│徒手搖晃馬達直接竊取之,得│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日19時許│風空方向某工寮即18股│││手後販售牟利。│月。││││538地號│││││├──┼─────┼──────────┼────┼───────┼─────────────┼───────────────┤│5│97年10月13│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往│傅朝喧│噴藥馬達2台│馬達未拴上螺絲徒手竊取之,│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日9時許│風空方向某工寮即18股│││得手後販售牟利。│月。││││538地號│││││├──┼─────┼──────────┼────┼───────┼─────────────┼───────────────┤│6│97年10月13│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往│癸○○│噴藥馬達1台│徒手搖晃馬達直接竊取之,得│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日7時30分│風空方向某工寮即18股│││手後販售牟利。│月。│││許│537地號│││││├──┼─────┼──────────┼────┼───────┼─────────────┼───────────────┤│7.│97年10月18│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果│丁○○│噴藥馬達1台│撿拾石頭敲壞水管並扯開電線│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日19時許│園工寮旁即卓蘭鎮神明│││竊取之,得手後被人發現棄置│月。││││段│││附近路旁。││├──┼─────┼──────────┼────┼───────┼─────────────┼───────────────┤│8.│97年10月18│苗栗縣卓蘭鎮上新里葡│戊○○│抽水馬達1台│撿拾石頭敲壞水管並扯開電線│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日19時許│萄園水溝旁即卓蘭鎮老│││竊取之,得手後被人發現棄置│月。││││庄段86地號│││附近路旁。││├──┼─────┼──────────┼────┼───────┼─────────────┼───────────────┤│9│97年10月22│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打│辛○○│噴藥馬達1台│徒手扳開綁馬達之鐵線竊取之│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日16時許│鐵坑果園即卓蘭鎮卓蘭│││,得手後販售牟利。│月。││││段2690地號│││││├──┼─────┼──────────┼────┼───────┼─────────────┼───────────────┤│10│97年10月22│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打│丙○○│噴藥馬達1台│徒手搖晃馬達竊取之,得手後│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日16時許│鐵坑果園即卓蘭鎮卓蘭│││販售牟利。│月。││││段269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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