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請求第1、2項部分、係請求債務人林
二、提出請求第3項之基本放款利率表。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