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4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得請求本件借款之依據。依消費者貸款申請
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似非本件之債權人。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