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呂翊丞律師
周威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等罪嫌,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尚未確定)。茲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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