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37號抗告人 蕭正朋 相對人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邱太三 相對人 林邦樑
林錦村 陳金昌 王怡仁 刑泰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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