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韓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韓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韓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