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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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承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志承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再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及9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85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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