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向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0756-6│股票│1│1000│├──┼─────────────┼────────┼───┼──┼───┤│2│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0757-8│股票│1│1000│├──┼─────────────┼────────┼───┼──┼───┤│3│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0758-0│股票│1│1000│├──┼─────────────┼────────┼───┼──┼───┤│4│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10759-1│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