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沂倫 選任辯護人 李聖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沂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沂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固於法定期間之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見卷附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狀戳章日期。另本院判決係於108年8月23日送達,此見本院卷第547頁之送達證書),惟其所提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泛稱:對上開判決甘難承服,故現依法於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