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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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35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告 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0,994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2,355元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