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逸諄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逸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逸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