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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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三一二號、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三六四號、九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五二八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拘役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一百日,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至原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