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79號聲請人 謝宏偉
謝雅惠 謝昕蓓 謝昕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謝宏銘 聲請人 王寧智
楊洪嘉鴻 楊嘉祖 洪馥萱 洪宜珍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承英 兼聲請人 洪培峯 聲請人 楊久琇
楊柏任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洪建銓
楊雅汶 聲請人 蔡之云
蔡誠修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青雲 兼聲請人 洪慧貞 上列聲請人就被繼承人 洪義 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義於民國108年3月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洪義於108年3月9日死亡,聲請人謝宏偉、謝雅惠、謝宏銘、王寧智、楊洪嘉鴻、楊嘉祖、洪培峯、楊久琇、楊柏任、蔡之云、蔡誠修為其孫子女、聲請人謝昕蓓、謝昕穎、洪馥萱、洪宜珍則為其曾孫子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應可信實。惟查,被繼承人之次子即繼承人 洪建隆 於108年3月19日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裁定准許且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在案等情,此有本院家事前案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繼字第91號陳報遺產清冊卷宗核閱屬實。顯見被繼承人之遺產已有子輩之繼承人(即洪建隆)繼承,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孫輩、曾孫輩,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時,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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