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秋鏡 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黃志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侯名行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7月13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09年9月25日以新院 嶽民寶 109司執消債清24字第032786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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