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二)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建雄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88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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