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勝輝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
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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