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990號聲請人 劉桂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秀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表明相對人住所為何?(原記載地址有誤)。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