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022號聲請人 林懷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英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本票原本1紙(票號:WG0000000)。㈡表明提示日為何?(聲請人主張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
表明提示日)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㈣確認聲請事項其中本票金額「新臺幣554,500元」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569,500元不符。
倘若554,500元是指請求金額者,則請將本票金額與請求金額區分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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