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881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2,320元,惟查本件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即台中市○○區○
○段○○○○號)之範圍,根據原告於民國95年2月6日呈報結果,面
積約146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8
,9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紙
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9,700元(8900
×146×1/2=6497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2,320元,尚欠新台幣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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