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7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1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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