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7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3月1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
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