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0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