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19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二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
782號及93年度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分別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許雅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