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525號、93年度訴字第3397號、93年度訴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7月、10月,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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