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補充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零點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零點三公克),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分刑一字第0九三000一五二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經被告供承在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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