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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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陸顆半(驗餘淨重合計零點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號月光島嶼PUB內,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六顆半(分三袋裝,驗餘淨重分別為0.五三公克、0.二八公克、
0.一公克),屬違禁物。茲因被告所犯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就上開扣案毒品,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藥丸六顆半,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依藥錠顏色分三袋裝,驗餘淨重分別為0.五三公克、0.二八公克、0.一0公克,合計驗餘總淨重為0.九一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刑鑑字第0九三0一七三七五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可知扣案之六顆半藥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