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刑事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上述2罪均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罪名及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隔7月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9月│104.12.20│高雄地院│105.08.16│105.09.20│││一級│││105年度│││││毒品│││審訴字第││││││││1295號│││├─┼──┼───┼─────┼────┼─────┼─────┤│2│施用│9月│105.07.20│高雄地院│109.01.16│109.01.16│││一級│││109年度│││││毒品│││審訴緝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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