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泊鈞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泊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泊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405號、102年度簡字第2221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兩案),經本院以
102年度易字第16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八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1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5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受刑人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545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52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六月確定,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74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此部分三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受刑人復又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交簡字第57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兩案)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69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此部分三案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受刑人再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2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四年七月,另前揭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405號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五月已先於
102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受刑人於10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2月23日,累進縮刑2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1月2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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