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3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文華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先於95年
6月16日執行完畢。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3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⑴、⑵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9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確定。於102年3月6日起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月5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14日。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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