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81號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渠等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等之父親前科累累、離家出走、未盡扶養責任云云,並未提出依其父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童淑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