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慧貞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慧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慧貞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該署院刑保字第9600103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林慧貞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4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時確有逃匿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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