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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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周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 葉志山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17日│400,000元│BEB0000000│周玲││││金門分行│││││├──┼───┼──────┼──────┼─────┼─────┼───┤│2│葉志山│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21日│300,000元│BEB0000000│周玲││││金門分行│││││├──┼───┼──────┼──────┼─────┼─────┼───┤│3│葉志山│台灣土地銀行│99年12月06日│300,000元│BEB0000000│周玲││││金門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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