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彥鋒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