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2月22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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