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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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5號聲請人 郭毓瑾 代理人 楊朝淵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總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陳報113年1月15日至113年4月21日之收入情形。
五、請說明於桃園療養院工作之薪資如何領取(並提供薪資單或轉帳記錄等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於更生調解聲請狀中自陳民國111年4月8日至113年1月15日的總收入為183,471元。顯少於自陳之必要支出(460,080元,民國111年4月至113年3月),請說明此差額如何填補,並更正財產說明書之收入部分。
七、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保險契約,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得多少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八、若於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一併陳報於本院。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