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聲請調解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90號聲請人 陳伯修 相對人 簡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分割遺產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5,98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瑋杰
附表:被繼承人藍慧琴之遺產及核定價額編號遺產名稱及數量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價額核定依據(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分割方法1門牌號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499,976計算式=468,430元/坪×74.1平方公尺×0.3025依原告提供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相鄰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468,430元。復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74.1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10,499,976元原告主張遺產全數於扣除被繼承人對泰山農會債務後,因原告墊付喪葬費用及被繼承人對原告負有債務,故遺產餘額全由原告取得。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5)2土地銀行帳戶存款8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634板橋國慶郵局帳戶存款116,0095泰山區農會泰林分部帳戶存款11,2886泰山區農會泰林分部借款-541,360依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之金額核定價額遺產價額合計10,085,984原告取得之遺產價額合計10,085,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