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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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10、

            11、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謝淑華   住○○市○○區○○街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淑華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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