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51號
原告 王明義
被告 許炳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51號
原告 王明義
被告 許炳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至善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