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嘉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46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詹嘉龍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詹嘉龍前㈠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民國87年11月11日入所執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7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5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仍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7月12日以88年度偵字第145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㈢另於95年、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7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4月、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3月、
2月、2月、2月確定;㈣又於96年間因妨害自由、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3月又15日、3月又15日,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就妨害自由及竊盜部分駁回上訴,另就恐嚇取財部分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上開㈢、㈣所示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㈤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㈥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揭㈤、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㈦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㈧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㈨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㈩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㈦至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與前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8月接續執行,於104年2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尚未期滿,惟前開接續執行中應先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1年8月均已執行期滿,本件仍應構成累犯,詳如後述)。詎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5月18日上午8時35分許採集尿液時起回溯26小時(起訴書誤載為「76小時」,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內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之友人住處(起訴書誤載為「不詳處所」),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燃燒吸用之方式(起訴書誤載為「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4年5月18日上午8時35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案被告詹嘉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7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87年11月11日入所執行,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7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54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仍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
7月12日以88年度偵字第145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被告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是被告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自應由檢察官依法訴追。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47年度臺抗字第2號判例),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而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採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以維護受刑人之利益,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此有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被告如事實欄一所載㈢、㈣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㈤、㈥所示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8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㈦至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分別為「98年1月17日至100年1月16日」、「100年1月17日至10
1年9月16日」及「101年9月17日至106年1月16日」,被告入監接續執行,後因符合相關假釋規定,並已達最低執行期間,遂於104年2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尚未期滿,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前開接續執行中應先予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1年8月部分既已分別於100年1月16日、101年9月16日執行期滿,揆諸前開說明及決議意旨,被告最近一次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日期即為10
1年9月16日,則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累犯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迭經法院判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經檢察官謝承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