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鐵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746號、第14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就被告胡鐵耀部分,本院112年2月2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鐵耀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