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方子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後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另按月給付債權人違約金新台幣(下同)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惟依據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簽立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記載,債務人延遲還款應加收違約金,每期收取之金額為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前經本院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違約金1,000元之依據,債權人於同年月25日收受通知後,逾期迄今未補正。是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