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呂泓毅
韓凱倫 被告 許心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7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王秀慧法官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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