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560號
原 告 甲○○
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9,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
本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