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弄2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172元,及其中新台幣46,361元自民國
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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