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0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製造偽農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 陳振泰 (另案偵審)共同基於違反農藥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明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輸入農藥原體「葉枯唑」及製造、加工農藥成品,竟未向農委會為前揭之申請,由甲○○於民國97年2月間,向不知情之 林萬正 承租位在苗栗市水源里11鄰 水流娘 23-1號之倉庫,再由陳振泰以不詳之方法輸入農藥原體「葉枯唑」,後交由甲○○在該倉庫內,依陳振泰之指示,製造、加工農藥成品「葉枯唑」、「畢達本」、「益達胺」、「撲克拉」。
三、處罰條文:農藥管理法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盧俊良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