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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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惠娟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惠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0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6月1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於109年6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6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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