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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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2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丙○○
      甲○○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
月31日桃警分刑字第09510011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
乙○○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13日凌晨2時5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獅子王舞廳」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13日凌晨2時5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獅子王舞廳」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三、乙○○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13日凌晨2時50分許。
(二)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獅子王舞廳」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四、上揭一、二、三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丙○○、甲○○、乙○○經警查獲後,分別經警
採尿送驗結果均呈K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3份在卷可稽。
五、核被移送人丙○○、甲○○、乙○○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丙○○、甲○○、
乙○○之各自違法行為程度、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非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作業個別查詢畫面3份附
卷可參,以及均否認前揭非行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陳月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李玉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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